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1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9-28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18〕38号)及《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18〕37号),决定对2021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认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1年拟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和教育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基本条件
1.博士生的招生培养以在岗导师为主,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指导博士生。确因博士生培养需要,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过延退、返聘手续的博士生导师可在延退、返聘期间招收博士生。
2.原则上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或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具体经费要求以科学研究院的相关规定为准),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因学位点发展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各学位点可制定博士生招生资格条件,经本人申请,学位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可以破格取得招生资格。学位点制定的博士生招生资格条件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直接认定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及其它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博士生导师,项目期内即具有招生资格。
(2)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超过学校允许招生年龄),分别连续三年和两年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4.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暂停其三年博士生招生资格;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暂停其一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三、其他说明
1.到2021年8月31日,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若不能带满一届的请在认定表中备注,并指定一名第二导师。
2.仍有在读博士不作为正常退休时延退、返聘的理由。
四、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导师本人填写相应的招生资格认定表(附件3或附件4),2020年9月30日前发送邮箱sjkyb@zjnu.edu.cn。
2.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博士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10月10日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博士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将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3.复核及审批。研究生院复核各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
4.研究生院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研究生院公布具备2021年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附件3: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表.docx
附件5: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xls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