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9-17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18〕38号)及《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研字〔2018〕37号),决定对2020年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认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0年拟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和教育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认定依据
(一)博士生的招生培养以在岗导师为主,已退休的导师一般不再指导博士生。确因博士生培养需要,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过延退、返聘手续的博士生导师可在延退、返聘期间招收博士生。
(二)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1.申请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近五年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或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经费60万及以上,理工科经费100万及以上),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2.申请招收教育博士,近五年须主持1项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与教育领域相关的横向科研项目总经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三)上一年度指导博士研究生情况
1.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分别从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后连续三年和两年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2.所指导博士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暂停三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查中不合格,暂停一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四)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必须保证有充分的人才培养经费,具体以《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为准。
(五)对于未符合条件的导师,因学位点发展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博士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同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破格取得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导师本人填写相应的招生资格认定表(附件3或附件4),在9月19日前交申请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博士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各学院学位委员会(或博士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在9月23日前将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每位导师的招生资格认定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
(三)复核及审批。研究生院复核各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在9月25日前将申请破格招生的导师名单报送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四)研究生院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研究生院公布具备2020年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修订)